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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认证须知
2009/09/18
 

办理认证须知  

  认证是对公证而言,是指一国的外交、领事及其授权机构在涉外文书上确认公证机关、认证机关或者某些相应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字或印章属实。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文书能为另外一国有关当局所承认,不致因怀疑文书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即通常所说的使文书发生域外效力。  

  外国公民(包括外籍华人)拟在华使用的文书,本馆不予直接公证,必须先到新加坡公证员律师处(NOTARY PUBLIC)办理,经新加坡法律学会(SINGAPORE ACADEMY OF LAW)认证后,再送到我馆办理认证。  

  中国公民拟在华使用的文书,均可先在新加坡公证员律师处(NOTARY PUBLIC)办理,经新加坡法律学会(SINGAPORE ACADEMY OF LAW)认证后,再送到我馆办理认证

    第三国文件须在该第三国国内办理认证,本馆不予办理。特殊情况下,如该第三国驻新加坡使馆证明文件属实后,我馆可视情予以认证。  

  (一)文书认证程序  

  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办理文书认证,需完成以下几个程序:  

  1新加坡出具的非官方文件,如宣誓书、声明书、委托书等,请先将有关文件拿到公证员律师NOTARY PUBLIC)处办理公证书。  

  2将公证员律师出具的公证书送新加坡法律学会(SINGAPORE ACADEMY OF LAW)办理认证  

  3新加坡出具的官方文件,如结婚证书、出生证、无犯罪记录等,请直接到新加坡外交部(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进行认证。  

  4、将经新加坡法律学会(SINGAPORE ACADEMY OF LAW)或新加坡外交部(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认证过的文书送到中国大使馆申请领事认证。  

  (二)注意事项  

  1、送到中国大使馆申请领事认证的文件必须一事一证,一份文件证明多件事情或夹带无关文件的公证书中国大使馆不予认证。  

  2、中国国内出具的文件(如护照、公司注册文件)不予认证。  

  3、申请新加坡护照、身份证、文凭等中文译文认证者,需同时认证其英文原文。  

  4、文件内容不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公证书不予认证。  

  5、根据国际惯例和中国有关规定,大使馆认证只证明新加坡法律学会(SINGAPORE ACADEMY OF LAW)或新加坡外交部(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有关官员的签字和印章属实,对被认证文书内容不负责。  

  6、公证员公证过的文书、并经新加坡法律学会(SINGAPORE ACADEMY OF LAW)或新加坡外交部(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以及我馆认证过的文书,不得因复印等原因任意拆装。由此可能引起的问题,乃至法律责任,应由当事人全部承担。  

  (三)申请材料  

  中、外国公民向我馆申请文书认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1、如实、完整填写的公证认证申请表G-1)(请在《下载表格》一栏中点击下载)1份。  

  2、所需认证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3、文件当事人护照或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4、如系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交当事人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取证时间及费用  

  认证通常可在第4个工作日领取。费用如下:  

  认证类别  

  费用  

  民事类认证  

  委托、声明、寄养、婚姻、起诉答辩状、居住、指纹等  

  30新元/份  

  财产商业类认证  

  房产、遗产、营业执照、法人资格、公司注册文件等  

  60新元/份  

  加急件第2个工作日可领取,每份还需另外缴纳35新元的加急费。  

  取证时,请在1号窗口付费(只收现金),凭收据到2号窗口取证。  

  必要时,上述内容可能会进行调整,恕有时无法及时通知。遇此,以领事官员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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