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签证须知(最新) | ||||||||||||||||||
| 2010/05/07 | ||||||||||||||||||
申请签证须知 新加坡公民、日本公民、文莱公民持普通护照赴华旅游、探亲、访友、经商,停留期不超过15天的无需申请签证。
电话:62262358 62262439 传真:62260852 地址:MALACCA STREET 22号的ROYAL BROTHERS9层。 前往签证中心可乘地铁在RAFFLES PLACE站下车,从A,B和D出口出。 签证种类简介及所需材料
旅游、探亲签证 旅游、探亲签证,即“L”签证,发给前往中国旅游、探亲或因其他私人事务赴华的外国人。 一、所需材料 1.从申请签证之日起有效期6个月以上、有空白签证页的护照正本。如护照失效,护照上的签证随之失效。 2.《签证申请表》一份(请在《下载表格》一栏中点击下载),并附护照照片一张(请粘贴在《签证申请表》上);请务必如实、完整地填写《签证申请表》各项内容,不适用栏目,请填写N/A;有中文姓名者,请准确填写中文姓名;申请表填写不实、漏填或字迹不清楚,都可能导致签证被拒。如护照上的携行儿童同行,还须粘贴该儿童照片1张,并在申请时作特别说明。 3.申请旅游签证者,需提供来回程机票及酒店订单。申请探亲者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有关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已定居国外,本人出生时具有外国国籍者不再具有中国国籍。据此,在外国出生且有中国血统的儿童首次申请中国签证时,须一并提供该儿童的出生证明及其父母任何一方的外国护照或外国永久居民身份证(如美国“绿卡”,新加坡永久居留证),用以确认儿童的国籍身份。 5.非新加坡公民须提交在新加坡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PR、WP、EP、STP、DP或SVP);临时来新加坡人员应在当事人本国提前办妥赴华签证。特殊情况,领事官将依个案决定是否发给签证。 6.如果前往西藏自治区旅游,须事先与该自治区旅游局联系(电话:0086-891-6834313,传真:0086-891-6834632),并提供该局出具的书面通知。 7.如果申请特种旅游(如:自备车、徒步、骑自行车、骑马、探险、热气球等),需提供中国国家旅游局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的签证通知表。 二、重要提示 1.领事官员可能视情要求申请人提供本须知以外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应尽快提供。 2.是否颁发及颁发何种签证由领事官员根据中国法律和规定决定。领事官员有权拒绝申请人的签证申请,无须说明理由。 3.领取签证后,申请人应认真检查签证上的所有信息。如有疑问,请及时向发证人员提出,否则,有关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4.请按要求逐项填写《签证申请表》并签名(18岁以下未成年人由家长代签)。不适用栏目,请填写N/A。 5.请在拟入境中国前1个月左右申请签证,但不得早于3个月。如不按此时限递交申请,可能导致来不及申请签证或出发前签证过期,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6. 中国签证的入境次数、停留期由领事官员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和规定及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做出决定,签证有效期自申请之日算起。 访问、商务签证 商务访问签证,即“F”签证,发给应邀到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等活动不超过6个月的人员。 一、所需材料 1.从申请签证之日起有效期6个月以上、有空白签证页的护照正本; 2.《签证申请表》一份(请在《下载表格》一栏中下载表格),并附护照照片一张(请粘贴在《签证申请表》上);请务必如实、完整地填写《签证申请表》各项内容,不适用栏目,请填写N/A;有中文姓名者,请准确填写中文姓名;填写不实、漏填或字迹不清楚,都可能导致签证被拒。 3.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原件(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是由外交部指定的中国政府相关部门、公司或社会团体签发的签证通知表。详情请询邀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4.非新加坡公民须提交在新加坡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PR、WP、EP、STP、DP或SVP);临时来新加坡人员应在当事人本国提前办妥赴华签证。特殊情况,领事官将依个案决定是否发给签证。 5.赴华短期学习的(少于6个月),除上述(1)至(4)项内容外还需提供: a、入学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b、教育部签发的《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JW-202表)(注明学习时间为6个月以下)原件及复印件。 二、重要提示 1.领事官员可能视情要求申请人提供本须知以外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应尽快提供。 2.是否颁发及颁发何种签证由领事官员根据中国法律和规定决定。领事官员有权拒绝申请人的签证申请,无须说明理由。 3.领取签证后,申请人应认真检查签证上的所有信息。如有疑问,请及时向发证人员提出,否则,有关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4.请在拟入境中国前1个月左右申请签证,但不得早于3个月。如不按此时限递交申请,可能导致来不及申请签证或出发前签证过期,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5. 中国签证的入境次数、停留期由领事官员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和规定及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做出决定,签证有效期自申请之日算起。 学生签证 学生签证,即“X”签证,发给赴华学习六个月以上的留学生。学习期限为6个月以下的应申请“F”签证,请阅读申请商务访问签证申请须知。 一、所需材料 1.从申请之日起有效期18个月以上、有空白签证页的护照正本; 2.《签证申请表》一份(请在《下载表格》一栏中下载表格),并附护照照片一张(请粘贴在《签证申请表》上)。请务必如实、完整地填写《签证申请表》各项内容,不适用栏目,请填写N/A;有中文姓名者,请准确填写中文姓名;填写不实、漏填或字迹不清楚,都可能导致拒签或延误旅行。 3.入学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4.教育部签发的《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JW202表)正本及复印件。 二、重要提示 1.学习签证一般为三个月有效一次入境,停留期为000,持证人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须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手续,以避免非法居留。居留证有效期即为持证人在华停留期限 2.领事官员可能视情要求申请人提供本须知以外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应尽快提供。 3.是否颁发签证由领事官员根据中国法律和规定决定。领事官员有权拒绝申请人的签证申请,无须说明理由。 4.领取签证后,申请人应认真检查签证上的所有信息。如有疑问,请及时向发证人员提出,否则,有关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5. 签证有效期自申请之日算起。请在拟入境中国前1个月左右申请签证,但不得早于3个月。如不按此时限递交申请,可能导致来不及申请签证或出发前签证过期,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6.请按要求逐项填写《签证申请表》并签名(18岁以下未成年人由家长代签)。不适用栏目,请填写N/A。 工作签证 工作签证,即“Z”签证,发给到中国任职或就业的人员及其随任家属,以及赴华进行商业演出的人员。 一、所需材料 1.从申请之日起有效期6个月以上(在华停留一年以上者,有效期应在18个月以上)、有空白签证页的护照正本。 2.《签证申请表》一份(请在《下载表格》一栏中下载表格),并附护照照片一张(请粘贴在《签证申请表》上)。请务必如实、完整地填写《签证申请表》各项内容,不适用栏目,请填写N/A;有中文姓名者,请准确填写中文姓名;填写不实、漏填或字迹不清楚,都可能导致签证被拒。 3.提供就业批准文件(请按相应赴华身份提供): (1)应聘外国专家、学者、教师、管理人员及在国家或地方有关机构工作的人员,须提供:a、国家外国专家局签发的《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b、中国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原件。 (2)赴华从事海上石油作业的外籍技术人员,须提供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发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邀请信》。 (3)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代表须提供: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明或商务部门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b、中国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原件。 (4)执行援助或技术合作项目人员,须提供:a、中外政府或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双边或多边合作交流项目书;b、中国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原件。 (5)赴华进行商业性演出,须提供:a、文化部或省级文化厅批件;b、文化部或省级外办签证通知表原件。 (6)上述以外其他赴华工作人员,须提供: a、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b、中国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原件。 (7)赴华工作人员的随任家属,须提供:照会、公函、中国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原件或其他足以证明其眷属身份的证件。 二、重要提示 1.工作签证一般为三个月有效一次入境,停留期为000,持证人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须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手续,以避免非法居留。居留证有效期即为持证人在华停留期限 2.领事官员可能视情要求申请人提供本须知以外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应尽快提供。 3.是否颁发签证由领事官员根据中国法律和规定决定。领事官员有权拒绝申请人的签证申请,无须说明理由。 4.领取签证后,申请人应认真检查签证上的所有信息。如有疑问,请及时向发证人员提出,否则,有关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5. 签证有效期自申请之日算起。请在拟入境中国前1个月左右申请签证,但不得早于3个月。如不按此时限递交申请,可能导致来不及申请签证或出发前签证过期,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6.请按要求逐项填写《签证申请表》并签名(18岁以下未成年人由家长代签)。不适用栏目,请填写N/A。 过境签证 过境签证,即“G”签证,发给过境中国前往第三国的人员及乘飞机赴中国登船,并随船离开中国的海员。 一、所需材料 (1)从申请之日起有效期6个月以上、有空白签证页的护照正本; (2)《签证申请表》一份(请在《下载表格》一栏中下载表格),并附护照照片一张(请粘贴在《签证申请表》上)。请务必如实、完整地填写《签证申请表》各项内容,不适用栏目,请填写N/A;有中文姓名者,请准确填写中文姓名;填写不实、漏填或字迹不清楚,都可能导致签证被拒。 (3)前往目的国(地区)的有效签证和联程机票。 (4)赴中国登船的海员,需提供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原件(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是由外交部指定的中国政府相关部门、公司或社会团体签发的签证通知表。详情请询邀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二、重要提示 1.过境签证一般为三个月有效一次入境,停留期为7天,最长不得超过10天。 2.领事官员可能视情要求申请人提供本须知以外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应尽快提供。 3.是否颁发签证由领事官员根据中国法律和规定决定。领事官员有权拒绝申请人的签证申请,无须说明理由。 4.领取签证后,申请人应认真检查签证上的所有信息。如有疑问,请及时向发证人员提出,否则,有关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5. 签证有效期自申请之日算起。请在拟入境中国前1个月左右申请签证,但不得早于3个月。如不按此时限递交申请,可能导致来不及申请签证或出发前签证过期,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记者签证 记者签证,即“J”签证,发给前往中国常驻记者或从事短期采访活动的外国新闻从业人员。其中,“J-1”签证发给常驻中国的外国记者及其随行配偶和未成年子女;“J-2”签证发给临时前往中国采访的外国新闻从业人员。 一、所需材料 1.从申请之日起有效期6个月以上、有空白签证页的护照正本。 2.《签证申请表》一份(请在《下载表格》一栏中下载表格),并附护照照片一张(请粘贴在《签证申请表》上)。请务必如实、完整地填写《签证申请表》各项内容,不适用栏目,请填写N/A;有中文姓名者,请准确填写中文姓名;填写不实、漏填或字迹不清楚,都可能导致签证被拒。 3.申请“J-1”签证(常驻记者)须提供:中国外交部新闻司出具的签证通知函电(由其供职媒体向外交部新闻司申请)。家属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文件。 4.申请J-2签证(临时采访记者)须提供:中国相关部门出具的签证通知函电。 二、重要提示 1. “ J-1”签证一般为三个月一次入境有效、停留期000。持证人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须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手续,以避免非法居留。居留证有效期即为持证人在华停留期限。J-2签证一般为15天一次入境有效,停留期由领事官员根据情况决定。 2.领事官员可能视情要求申请人提供本须知以外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应尽快提供。 3.是否颁发签证由领事官员根据中国法律和规定决定。领事官员有权拒绝申请人的签证申请,无须说明理由。 4.领取签证后,申请人应认真检查签证上的所有信息。如有疑问,请及时向发证人员提出,否则,有关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5. 签证有效期自申请之日算起。申请“J-1”签证(常驻记者)请在拟入境中国前1个月左右申请签证,但不得早于3个月。申请J-2签证(临时采访记者)请在拟入境中国前15天内申请签证。如不按上述时限递交申请,可能导致来不及申请签证或出发前签证过期,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6.请按要求逐项填写《签证申请表》并签名(18岁以下未成年人由家长代签)。不适用栏目,请填写N/A。 乘务签证 乘务签证,即“C” 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及国际航行船舶的海员及其随行家属。随船到中国后,乘飞机离开中国的船员也发“C” 签证。 一、所需材料 1.从申请之日起有效期6个月以上、有空白签证页的护照正本。 2.《签证申请表》一份(请在《下载表格》一栏中下载表格),并附护照照片一张(请粘贴在《签证申请表》上)。请务必如实、完整地填写《签证申请表》各项内容,不适用栏目,请填写N/A;有中文姓名者,请准确填写中文姓名;填写不实、漏填或字迹不清楚,都可能导致签证被拒。 3.申请人须按双方协议或中方规定提供有关证明,如飞行许可、当事人所在公司说明申请乘务签证的公函等。对外国航空公司交换到中国航空公司的外籍乘务员,须提供中国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原件(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是由外交部指定的中国政府相关部门、公司或社会团体签发的签证通知表。详情请询邀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二、重要提示 1. “ C”签证持有人只能随机、船同时入境。不能同时入境者,需另行申请相应签证。 2.领事官员可能视情要求申请人提供本须知以外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应尽快提供。 3. 赴华签证的有效期、停留期和入境次数,由领事官员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和规定做出决定。领事官员有权拒绝申请人的签证申请,无须说明理由。 4.领取签证后,申请人应认真检查签证上的所有信息。如有疑问,请及时向发证人员提出,否则,有关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5. 签证有效期自申请之日算起。请在拟入境中国前1个月左右申请签证,但不得早于3个月。如不按此时限递交申请,可能导致来不及申请签证或出发前签证过期,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定居签证 定居签证,即“D”签证,发给经中国公安机关批准在中国定居的外国公民。 一、所需材料 1.从申请之日起有效期6个月以上、有空白签证页的护照正本。 2.《签证申请表》一份(请在《下载表格》一栏中下载表格),并附护照照片一张(请粘贴在《签证申请表》上)。请务必如实、完整地填写《签证申请表》各项内容,不适用栏目,请填写N/A;有中文姓名者,请准确填写中文姓名;填写不实、漏填或字迹不清楚,都可能导致签证被拒。 3.申请人需要提供“定居批准证明”原件(该证明应由申请人或由其委托的在华亲属向申请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二、重要提示 1. “ D”签证一般为三个月一次入境有效、停留期000。持证人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须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手续,以避免非法居留。 2.领事官员可能视情要求申请人提供本须知以外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应尽快提供。 3.是否颁发签证由领事官员根据中国法律和规定决定。领事官员有权拒绝申请人的签证申请,无须说明理由。 4.领取签证后,申请人应认真检查签证上的所有信息。如有疑问,请及时向发证人员提出,否则,有关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5.请按要求逐项填写《签证申请表》并签名(18岁以下未成年人由家长代签)。不适用栏目,请填写N/A。 6.请在拟入境中国前1个月左右申请签证,但不得早于3个月。如不按此时限递交申请,可能导致来不及申请签证或出发前签证过期,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外交、公务、礼遇签证 外交、公务签证发给持外交、公务(官员)护照或联合国红皮、蓝皮通行证因公赴华人员、或赴华常驻人员或赴华正式官方访问的王室成员、政府官员及议员。礼遇签证发给持外交、公务(官员)护照因私赴华人员、或其他需要给予礼遇人员。 一、所需材料清单 1.官方照会。 2.申请人护照原件。 3.《签证申请表》一份(请在《下载表格》一栏中下载表格),并附护照照片一张(请粘贴在《签证申请表》上)。请务必如实、完整地填写《签证申请表》各项内容,不适用栏目,请填写N/A;有中文姓名者,请准确填写中文姓名。 4.如系应中国邀请因公赴华访问,需提供中国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正式邀请函。 三、重要提示 1.领事官员可能视情要求申请人提供本须知以外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应尽快提供。 2.是否颁发及颁发何种签证由领事官员根据中国法律和规定决定。 3.领取签证后,申请人应认真检查签证上的所有信息。如有疑问,请及时向发证人员提出。 4.请按要求逐项填写《签证申请表》并签名(18岁以下未成年人由家长代签)。 5.请在拟入境中国前1个月左右申请签证,但不得早于3个月。 6.赴华签证的有效期、停留期和入境次数,由领事官员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和规定做出决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