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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07年后不再办理护照延期的通知
2006/10/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有关规定,200711日起,不再为各类护照办理延期手续。200711日前,护照有效期在一年半之内者可申请办理护照延期。

  护照法实施后,因私护照有效期分两种,持照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十六周岁以上的十年。因公护照的有效期仍维持现行做法,根据实际需要办理换、补发。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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