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旧版香港特区身份证失效的通知 |
| 2008/12/03 |
根据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通知,自2008年11月30日起,所有在2003年6月23日前签发的旧版香港特区身份证失效。 香港特区居民如在指定换领身份证期限内不在香港,可在返港后30天内申请换证。此外,香港永久性居民不会因香港特区政府宣布旧款身份证失效而丧失香港居留权。凡居住在海外的香港居民,如经我驻外使领馆申请特区护照时仍持有旧款身份证,需一并递交“侨居海外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申请书”ROP143[18岁或以上人士适用]或ROP144[18岁以下人士适用],以便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处理护照和身份证的申请。 如有疑问,请登录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网站(http://www.immd.gov.hk/)或者拨打热线电话(852- 2824 6111)进行查询。 中国大使馆领事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 |




